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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6462号“TT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43号
申请人:广州趣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臣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6462号“TT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5258号“TT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锻炼身体器械、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健美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锻炼用固定自行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动游艺车、滑板车(玩具)、起跑器(体育运动用)、护膝(体育用品)、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TTG 商标 广州趣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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