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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8129号“2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5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702号
申请人:北京坤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8129号“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8322号商标、第298635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3类第10425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20”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包含五角星及翅膀图形,与我国某战斗机机型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20及图 商标 北京坤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