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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3599号“博帷BO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59:26关于第61593599号“博帷BO 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74号
申请人:湖南博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3599号“博帷BO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98422号、第3399287号、第14691859号、第47694515号、第19459450号、第51674016号、第15101036号、第337126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在“复印纸(文具);笔记本或绘图本;复写本(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书写工具;笔套”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文件夹(文具);文件套(文具);文具;文具盒(文具)”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描图纸;卡纸板;手册;说明书;笔(办公用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章(印);建筑模型”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纸制小雕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纸制小雕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博帷BO WEI及图 商标 湖南博帷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