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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5718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5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61号
申请人:杭州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立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718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10192340号“SOIAN及图”商标、第7909057号图形商标、第6709780号“大兢设计;DAJING DESIGN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虽然指定颜色,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2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杭州道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