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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7320号“瑞福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0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35号
申请人:张广金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7320号“瑞福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5112号“瑞福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决定放弃与第13101062号“福瑞”商标、第27000083号“瑞福养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相近似的“养老院;动物寄养”部分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餐厅,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馆,茶馆”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决定放弃“养老院;动物寄养”部分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两项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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