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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48674号“VI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0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950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沃森(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8674号“VI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08929号“VIHO”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VIHO 商标 深圳市凯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