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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8131号“2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703号
申请人:北京坤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8131号“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包含五角星及翅膀图形,与我国某战斗机机型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20及图 商标 北京坤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