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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8682号“博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6号
申请人:佛山市信德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8682号“博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26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属楼梯、金属梯、金属楼梯基(楼梯部件)、金属台阶(梯子)、保险柜、现金保险箱、金属箱、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博登 商标 佛山市信德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