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82513号“PINK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26号
申请人:北京物洪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2513号“PINK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1431号“Pinkme”商标、第48515034A号“Pink me.”商标、第48515017号“Holiland Pink. Pink me.”商标、第51784453号“PICK ME Pet Hotel”商标、第60572461号“柒一口Pick me”商标、第60569543号“柒点Pick me”商标、第60600002号“柒点餐创Pick 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文字“PINK ME/Pinkme”,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四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PINK ME 商标 北京物洪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