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985798号“得力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9: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791号
申请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超车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市俊横鞋材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38985798号“得力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4968号“德力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710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曾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220684号“德力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20670号“DELI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商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德力西”、“DELIXI”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不正当注册行为有损公共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
2、获奖情况;
3、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热敷胶粘纤维布;无纺布”。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信号灯具;假币检测器”等,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绒;衬料(纺织品)”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我局于1999年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及图”、“德力西”、“DELIXI”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初审公告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由中文“得力西”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敷胶粘纤维布;无纺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丝绒;衬料(纺织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高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标有引证商标三、四的商品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但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商号权,但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仅罗列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547238号“蒙口多尔MONCLE D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