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49235号“PALIS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21: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18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9235号“PALIS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21476号“PALIS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2808群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删除该商品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22639号“PALIS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评字[2022]第0000194249号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2808群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玩具车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