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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4445号“多邦美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2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95号
申请人:湖南多邦美宫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4445号“多邦美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58375号、第6790432号、第6790433号、第27909696号、第27932278号、第33195455号、第33197297号、第33206179号、第58226328号、第59330930号、第59330957号、第59382406号、第593827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品照片、发票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多邦美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多邦”,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多邦美宫 商标 湖南多邦美宫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