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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1359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GUANGDONG GUODING LAWFIR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28:55关于第61661359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GUANGDONG
GUODING LAWFIR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98号
申请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1359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GUANGDONG GUODING LAWFIR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9372号、第15644094号、第4990861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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