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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6665号“梧桐加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30号
申请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6665号“梧桐加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9093号“梧桐书院”商标、第14332557号“梧桐咖啡”商标、第14448155号“梧桐动力WUTONG POWER及图”商标、第17156439号“梧桐社”商标、第16877330号“金梧桐”商标、第21958523号“大梧桐新兴产业带”商标、第45657465号“梧桐E收”商标、第18693782号“金梧桐”商标、第51922043号“梧桐大数据PHOENIX TREE及图”商标、第60588179号“梧桐产教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消费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给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九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3、引证商标十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七、九、十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能否获准初步审定并无直接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梧桐加油 商标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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