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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9613号“大和布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56号
申请人:广州大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69613号“大和布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9852A号第24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毡;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窗帘;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91099号、第14167302号、第22334609号、第548795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纺织织物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所获荣誉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布、棉织品、毛织品、家用亚麻布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无纺布等。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无纺布;毡;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窗帘;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申请人还放弃申请商标在丝织、交织图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但该商品在申请注册时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该商品的放弃声明本案不予审理。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大和布业 商标 广州大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