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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81246号“爱萌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8: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27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超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41381246号“爱萌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153684号“爱居兔”商标、第19300648号“爱居兔EICHITOO”商标、第28706387号“爱居兔Kids”商标、第28704183号“爱居兔童装”(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爱居兔”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在县有“爱居兔”门店,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品牌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爱居兔”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显著性,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爱居兔”百度百科、搜狗百科介绍;2、“爱居兔”品牌授权书;3、“爱居兔”在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电商平台的使用;4、产品照片、门店照片;5、推广视频、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关联公司2015-2019年年度报告;7、媒体报道;8、荣誉证书;9、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背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背带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爱萌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字号相同或高度相近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争议商标“爱萌兔”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爱居兔”字号在整体构成上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利受到损害,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爱萌兔 商标 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