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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20535A号“Wisd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0: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22号
申请人:维家(嘉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市安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对第26420535A号“Wisd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WisdHome”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可被理解为“智能的产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共申请了71件商标,部分商标无任何关联,显然并非为了使用而进行的恶意抢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设计图;
2.“WisdHome”网络查询结果;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证据难以证明其商标已经使用,不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没有囤积商标的故意,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心率监测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WisdHome”整体并无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WisdHome 商标 维家(嘉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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