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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78483号“蓝漂 LAMP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1:27关于第38578483号“蓝漂 LAMPU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12号
申请人:四川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名中驰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通睿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38578483号“蓝漂 LAMP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95477号“蓝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25件商标,其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无效。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3、申请人产品图片、参加展会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式饭碗、平底直壁玻璃杯、家庭用陶瓷制品、玻璃制艺术品、酒杯、刷子、家禽用鸟笼、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除蚊器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2592197号“金选”商标、第38727568号“HOWDGE”商标、第38452212号“BATISTE”商标、第38596119号“Marvis”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25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有“阿馥 AOFU”、“芳愺集”、“OAKWOOD”、“艾禾美”、“MARVIS”、“洁宜佳”、“施华蔻”、“丝蕴”、“碧缇丝 BATIST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25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有“阿馥 AOFU”、“芳愺集”、“OAKWOOD”、“艾禾美”、“MARVIS”、“洁宜佳”、“施华蔻”、“丝蕴”、“碧缇丝 BATIST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及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蓝漂 LAMPURE 商标 四川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