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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4180号“真功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2: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15号
申请人:江苏小马快跑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4180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肉;肉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6092850号“真工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46332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28468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08293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3394273号“武德真功夫 卤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4087328号“功夫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62538号“功夫 太极鸭KUANGFUTAICHI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79001号“功夫土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75612号“功夫料理孃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673991号“功夫料理孃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以及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肉罐头;水果色拉;食物蛋白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六、八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肉;肉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真功夫”,与引证商标一“功夫作坊”、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功夫 太极鸭”、引证商标五“功夫土豆”、引证商标七中的文字“功夫料理孃”、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功夫料理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真功夫 商标 江苏小马快跑米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