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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75701号“孚斯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4: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00号
申请人:北京尚欧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5475701号“孚斯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第7739947号“孚斯莱曼 ”商标、第14473653号“孚斯合程”商标、第26597984号“FU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孚斯”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造成市场混乱、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网站建设发票、厂房照片、产品照片、产品手册、销售证据、采购合同及发票、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展会信息、媒体报道、在先裁定及司法判决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导热油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史建成。
3、2021年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行终7249号行政判决中认定史建成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孚斯风”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的中文部分“孚斯”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三“FUSI”呼叫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导热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孚斯风 商标 北京尚欧石油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