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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93763号“无忧校园大道 WU YOU XIAO YUAN DA D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3:56关于第44893763号“无忧校园大道 WU YOU XIAO
YUAN DA D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32号
申请人:福建校园大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金弘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4893763号“无忧校园大道 WU YOU XIAO YUAN DA D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5602174号“校园大道 CAMPUS BOULEVARD及图”商标、第30441553号“校园大道 CAMPUS BOULEV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有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公司开业及招商会;
3、慈善活动;
4、荣誉证书;
5、广告投放;
6、参展信息;
7、电商平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开业及招商、广告投放、参展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中文部分“无忧校园大道”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校园大道”文字构成相近,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