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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0113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4:26关于第4390113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95号
申请人: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肇庆市万家源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3901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图形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主观恶意明显,同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官网图片、工服、车间、工厂、办公用品设计图等图片;
2、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图片;
3、著作权登记证书、争议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由被申请人创意而成,具有独特的品牌设计内涵与显著特征,在被申请人长期推广与宣传中,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争议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与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投入的发票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JIL-AMI-ACNE 商标 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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