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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1468号“立心人力 LXN MAN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5:12关于第61831468号“立心人力 LXN MAN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02号
申请人:河南立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1468号“立心人力 LXN MAN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4724号“立心”商标、第19330078号“立心LIXIN”商标、第17278920号“立心正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16173374号“立心馆”商标、第48701921号“LXN”商标、第48843335号“LX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62633号“立心咨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立心”,申请商标的外文“LXN MANPOW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七的外文“LX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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