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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30154号“觅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9: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00号
申请人:陶胜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阳市俏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9130154号“觅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娅觅”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8426号“娅觅AAMIIUEEY”商标、第32849035号“娅觅AAMIIUEE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娅觅”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和欺骗性,易造成混淆误认,损害社会大众利益,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注册证;2、引证商标一转让声明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3、门店及招牌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广告等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商标权归属,证据3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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