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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77009号“南北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01: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50号
申请人:北海南北丰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优奈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38777009号“南北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南北丰源”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的“南北丰源”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南北丰 商标 北海南北丰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