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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1848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01:53关于第4501848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6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45018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117421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29259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491925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第20672360号“猫人Maore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第3341240号“猫人Maore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第39117431号“猫人儿童kids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六)、第39117398号“猫人经典Classic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七)、第39117416号“猫人经典MiiOW CLASSIC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八)、第41522445号“猫人猫王MIIOW KING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五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的图形近似,是对引证商标二、五的恶意复制和抄袭,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猫人”及图形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却仍申请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与申请人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显然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商标申请类别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不良影响。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3、申请人品牌简介及网络搜索资料;4、宣传资料;5、相关媒体报道;6、申请人销售收入、纳税证明、经销合同、加盟合同;7、“猫人”品牌的行业排名、申请人及“猫人”品牌的荣誉材料名;8、店铺资料;9、在先判决、裁定;10、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睡眠用眼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女鞋、针织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等方面上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猫人Maoren及图 商标 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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