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32354号“百年黔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764号
申请人:杨宗值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2354号“百年黔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8816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8819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40367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528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52426号“黔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71808号“黔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035977号“金质 黔酒 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018980号“金质 黔酒 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355960号“黔 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069042号“黔酒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860480号“黔酒1号 QIANJIUYI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863338号“百年黔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并非固有搭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包含相同文字“百年”、“黔”、“黔酒”,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百年黔酒”构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