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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83926号“大眼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194号
申请人:山西大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3926号“大眼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824541号“大胃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84620号“大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03693号“大眼猫BIG EYE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783257号“大眼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906246号“大眼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页、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大眼熊猫 商标 山西大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