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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3430号“Y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69号
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3430号“Y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97419号“约克 YORK”商标、第58482999号“YORKK”商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6586号“约克 YORK”商标、第26699187号“YQRK”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上述各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