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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4818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9:12关于第4554818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19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勒迈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548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13994、4491925、6148985、6292590、8477595、17494433、39117421、36003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第3341240号“猫人 Maoren及图”商标、第3378190号“Maore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此外,申请人已在诸多类似案例中维权成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类似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呼叫、构图细节及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基于主营业务需要,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著作权图形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并重申了其申请时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相关荣誉、被申请人网店查询截图;维权裁定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运动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0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处于商标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引证商标九、十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细节、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猫人 Maoren及图 商标 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