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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7449号“荣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9: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0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金锁阳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5707449号“荣之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13176661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的“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海之蓝”商标也达到了驰名程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3、“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及法院判决;
4、申请人2017-2020年审计报告;
5、引证商标品牌产品使用证据、销售区域证明;
6、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证据;
7、引证商标维权保护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11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荣之蓝”与引证商标一至六“X之蓝”文字构成相近,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荣之蓝 商标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