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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669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0:06关于第4536695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99号
申请人: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亚文
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对第45366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数字内容营销引领者,旨在帮助博主通过内容获取收益,为品牌实现优质流量与转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注册在第9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65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作品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并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申请人图形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和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及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国内官网打印页;2、申请人应有下载界面;3、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4、睿沃斯腾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5、相关媒体对申请人报道情况;6、申请人负责人声明及相关证据;7、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书及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方便进行网上购物的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用于宣传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的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尽管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裙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方便进行网上购物的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等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图形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虽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至少于2017年申请人美术作品已完成,并在商业中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构思、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先于争议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服装、衬衫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系争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齐临金茂及图 商标 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