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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1275号“ic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42号
申请人:沈阳市广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1275号“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车体外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cer”可译为“给冷藏货车装冰的机器”、“增量成本效益比、效益比”等含义,其作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icer 商标 沈阳市广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