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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34684号“饭思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0: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64号
申请人: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程成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45334684号“饭思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饭思思”是申请人旗下的签约艺人,经过申请人推广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旗下艺人的在先姓名权。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饭思思”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饭思思”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数件“饭思思”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饭思思”为检索关键词的检索信息材料;
2、“饭思思”的个人信息材料;
3、媒体对“饭思思”的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蛋糕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网络音乐主播“饭思思”之前存在合约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网络音乐主播“饭思思”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核定使用的面包、蛋糕等商品来源于上述主播“饭思思”,或者与之存有某种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饭思思”指向的是网络音乐主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饭思思”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蛋糕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饭思思”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饭思思 商标 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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