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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5689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1:16关于第4295689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68号
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2956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著名企业,其“志高”、“CHIGO”及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28079号图形商标、第25034709号图形商标、第5268858号“CHIG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46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长期使用和持续、广泛的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声誉,并多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引起混淆,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图形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荣誉证书;3、协会证明;4、商标注册信息;5、在先裁定书、决定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因自身商业经营所需,不存在任何恶意情形,也没有不当目的,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不会误导公众及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荣誉证书、360及百度百科搜索结果截图、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润湿空气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有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CHIGO及图 商标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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