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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0828号“TMALLGENIE 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8:01关于第63460828号“TMALLGENIE SO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2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460828号“TMALLGENIE 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9237号“TMALL GE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关联主体,前述主体已同意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相同的案件中已认可共存同意书,并对相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关系证明、双方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MALLGENIE SOUN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TMALL GENI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共存,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