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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5888号“果状元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54号
申请人:四川果状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5888号“果状元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果状元”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对应,明确指向申请人;“甄选”意为“甄别选择”,商标整体已被理解为“四川果状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心甄别选择的结果”。申请商标使用“状元”一词取自其良好寓意,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及消费习惯,对指定商品的品质认知是综合考虑的,并非仅以商标含义为依据。“果状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夸大商品,不具有欺骗性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果状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商品,欺骗性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果状元甄选 商标 四川果状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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