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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3779号“野外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8: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57号
申请人:成都绿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屿知识产权代理(惠州)有限公司惠城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3779号“野外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消费者不易产生误认,且经大量使用已拥有大量客户群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没有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案例发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野外香”用于止痒水等全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使用场所、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野外香 商标 成都绿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