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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6515号“基石检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8: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85号
申请人:南京明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6515号“基石检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469074号、第60480277号、第15868094号、第7140136号、第9689783号、第228222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闪光信号灯”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基石检测及图 商标 南京明德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