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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457183号“Z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2: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69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达车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金彪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33457183号“Z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了“ZD及图”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ZD 商标 深圳市众达车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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