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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58316号“绝满六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3: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38号
申请人:山西恒达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振兴鱼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3758316号“绝满六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先第32570151号“绝满六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对“绝螨六号”商标的使用时间远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且经过申请人大量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绝螨”、“决螨”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山西运城市绛县,在地域上极其接近,且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绝螨” 、“决螨”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其他关系。被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多达118件商标,超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恶意的屯标意图。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养蜂》书刊的在先宣传截图;
2、申请人在《中国蜂业》书刊的在先宣传截图;
3、申请人在《蜜蜂杂志》书刊的在先宣传截图;
4、申请人产品在百度、淘宝等平台的宣传使用截图;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营业地址截图;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绝满**”系被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被申请人宣传与推广,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名下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绝螨” 、“决螨”商标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关系。被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被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为企业品牌发展及保护的必然要求。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存在欺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截图;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经审查2021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仅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同一地域,并未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证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绝螨”、“决螨”作为商标使用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本案中,争议商标是由纯文字“绝满六号”构成,使用在“杀虫剂、杀螨剂、灭幼虫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识别为“绝螨六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绝满六号 商标 山西恒达联合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