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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73520号“MRO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4: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66号
申请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迈舶珠宝钟表创客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9973520号“MRO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星际熊”、“未来星熊”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第29562310号“星际熊及图”商标、第38222493号“星际熊及图”商标、第4029864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 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官网网页、名下商标列表、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2. 产品照片、店铺形象图、店铺照片、活动照片、网络店铺页面;
3.销售发票;
4.“星际熊”进驻的部分机场人流量数据、媒体宣传报道、与其他品牌的合作资料;
5.作品登记证书;
6.授权证明;
7.授权许可协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8月2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引证商标原注册人)提出注册申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经核准转让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可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张素勇。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明可知,张素勇将名下未来星熊系列相关作品的完整知识产权权利授权予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在2017年7月1日至2037年7月1日内独家使用。
5、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而知,引证商标原注册人曾于2020年5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授权许可协议,许可其使用“星际熊”等卡通人物的原型及版权等知识产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MROX及图”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粤作登字-2018-F-00024348号作品登记证书等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素勇对《未来星熊(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且该美术作品已公开发表和使用。根据查明事实4、5,被申请人与该美术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有合作,故被申请人存在知晓和接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MROX及图 商标 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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