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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3465号“MedB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4:42关于第64043465号“MedB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57号
申请人:上海明品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3465号“MedB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Med”取义于“Medicine”(医学、药物),“Brain”取义于“大脑、智慧”,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已经在市场上大量投入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强识别性、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3553号“MEM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22357号“Mex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并未为有效注册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医生云论坛问答、医生云大会手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向中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MedBrain”与引证商标一“MEMBRAIN”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口罩、线(外科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Brain”可译为“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MedBrain及图 商标 上海明品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