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658249号“妆饮同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81号
申请人:成都纯美如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8249号“妆饮同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58451号“妆食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专利信息、商标设计内涵、店铺图片、广告牌、运营服务协议、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妆饮同源”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妆饮同源 商标 成都纯美如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