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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8931号“HOTEL COL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5:15关于第62578931号“HOTEL COLLEC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59号
申请人:梅西商贸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8931号“HOTEL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03602号、第60669042号、第57705141号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HOTEL COLLECTION及图 商标 梅西商贸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