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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7470号“马栏山播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28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传媒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7470号“马栏山播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6912号“马栏山众创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12671号“马栏山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26293号“马栏山说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20208号“马栏山音乐节 MALANSHAN MUSIC FESTI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马栏山”,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马栏山播客 商标 湖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