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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9635号“金兰山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88号
申请人:新县上善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9635号“金兰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9041号“金秀山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兰山水”与引证商标中文字“金秀山水”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金兰山水 商标 新县上善饮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