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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36641号“四季宾SIJIB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6:27关于第52036641号“四季宾SIJIB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29号
申请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尹爱明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52036641号“四季宾SIJIB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793961号“四季FOUR SEASONS”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经过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四季”“FOUR SEASONS”为申请人的中英文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出于摹仿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申请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 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四季酒店创立历程;2、四季酒店公司总裁相关证人证言宣誓书;3、四季酒店“FOUR SEASONS”商标注册情况;4、四季酒店在世界各地的部分运营酒店介绍、相关报道;5、四季酒店在中国的广告宣传资料;6、国家图书馆关于“四季”、“FOUR SEASONS”报道的检索结果;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8、申请人及其“FOUR SEASONS”、“四季”商标所获荣誉、排名情况;9、相关裁定书、维权裁定书等;10、商标使用声明;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08月21日在第35类“会计、广告、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散发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时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于2022年3月,申请人的三件引证商标均转让至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名下。
3、鉴于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故审理时可视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散发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四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散发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在除“会计、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四季宾SIJIBIN及图 商标 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