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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98887号“挪基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6: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92号
申请人:诺基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生之本(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56098887号“挪基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565308号“诺基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1929号“NOKIA”商标、第854731号“诺基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二、三的抄袭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
1、“诺基亚(NOKIA)”中国注册商标档案、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2、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认定“NOKIA”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诺基亚“NOKIA”商标使用历史;
4、相关报道;
5、诺基亚在中国20周年历史回顾;
6、诺基亚在中国的办事机构列表;
7、诺基亚国内经销商列表;
8、诺基亚向经销商提供并授权销售的商品图片、往来发票;
9、诺基亚京东自营旗舰店页面、官网手机产品介绍页面;
10、财务报表相关内容;
11、产品宣传册;
12、诺基亚所获荣誉;
13、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氮、氯化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氨、碱土金属等商品和第9类电子设备和仪器、记录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挪基亚”与引证商标“诺基亚”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氮、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氨、表面活性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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