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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82792号“ARKCOU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6: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81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顺生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6382792号“ARKCOU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34089号“ARROW”商标、第41935089号“ARROW”商标、第26245886号“ARROW HOME”商标、第25736024号“ARROW 箭牌”商标、第13144358号“WOODEN 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20879360号“ARROW”商标、第12862811号“ARROW”商标、第5791862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三、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是在摹仿申请人“ARROW”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据及媒体报道;2、“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3、在先案件决定、裁定、判决书;4、销售发票、门店及产品图片;5、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图片;6、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陶瓷;金属压力水管;金属螺丝;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12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71期上。
2、引证商标一、三至十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金属衣服挂钩;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碗柜;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ARROW”商标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陶瓷;金属压力水管;金属螺丝;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金属衣服挂钩;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使用场景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RKCOUU”与引证商标一、二、六“ARROW”、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识别部分“ARROW”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广东,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ARKCOUU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